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3年藏品
征集计划实施情况
(半年公示函)
为深入推进《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指导精神,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丰富我院馆藏文物资源,完善馆内藏品体系建设,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3年藏品征集计划》有关要求,圆满完成2023年藏品征集工作,通过接受捐赠的形式新入馆66件藏品。
(图为:巴彦淖尔市吕得荣同志捐赠狼山地区地契1件套)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以加强文物收藏、保护、利用和适应展览展示工作需要为目标,制定了2023年藏品征集计划。通过发布公告、来电咨询、专家鉴定、签订协议、开具证书等程序,最终确定接受捐赠藏品,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完成了新增藏品的信息采集、登记建档等工作。
(图为:巴彦淖尔市吕得荣同志捐赠毕业证书1件套)
文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物,是博物馆生存与发展的生命源泉,也是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活动的物质基础。此次文物征集工作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填补了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馆藏品缺项,丰富了藏品类别,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供了实物资料。今后,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将继续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效益,积极争取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不断拓宽文物收藏渠道,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展示好、宣传好河套地区的人文积淀和历史文化发展脉络。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2023年7月6日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3年藏品 征集计划实施情况
2023年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
征集计划
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见证河套地区的历史文化发展,促进我院文博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藏品体系,拓宽研究方向,丰富陈列展览内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制定我院年度藏品征集计划。
一、征集范围
1.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见证物及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等,拟征集100件套。
2.反映河套地区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可移动文物和资料、河套地区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典型文物资料、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古代和近现代艺术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载体等,拟征集50件套。
3.征集与“丝绸之路”、“黄河流域文化带”、“三北”防护体系生态林建设精神、“内蒙古地区抗战精神”等相关的典型文物、历史资料等,拟征集20件套。
4.配合陈列展览业务开展的需要,征集建党建国等相关文物,拟征集40件套。
二、征集方式
1.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捐赠原则,接受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捐赠。
2.征集购买: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售的藏品,由我院按照《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对拟征集藏品进行专家鉴定、第三方估价,签订协议后进行征购。
3.接受相关部门的移交、调拨:公安、司法、工商、监察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
三、征集要求
1.保证藏品来源的合法性,收藏单位或个人对藏品的合法性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2.收藏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我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3.经我馆初选拟征集藏品,经鉴定、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对鉴定不符合收藏要求的藏品,按照合法程序退还。提交信息材料不予退还。
四、征集程序
根据《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鼓励社会各界向我馆提供藏品征集线索。
2.鼓励捐赠藏品。凡接受捐赠所得的藏品,我馆将为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将根据我馆藏品情况和展览安排,在相关专项展览中展出。
3.文物征集工作由我院保管研究部具体负责。有意者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介绍或提供文物的具体情况,如:名称、质地、年代、尺寸、现状、简要描述、照片及提供方式(无偿捐赠、征集购买)等。
4.本计划内拟征集数量为预期数量,以实际工作为准,小于大于数量按照工作需要进行。
5.征集电话0478-8981249,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中心A座,邮箱nmghtwhbwy2022@126.com。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保管研究部
2023年3月15日
2023年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 征集计划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2年藏品
征集计划实施情况
(年度公示函)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推进“两个打造”工作,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丰富馆藏文物资源,完善藏品体系建设,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2年藏品征集计划》有关要求,圆满完成2022年藏品征集工作,通过接受捐赠的形式新入馆448件藏品。
(图为:巴彦淖尔市王欣同志捐赠古代钱币414件套)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以加强文物收藏、保护、利用和适应展览展示工作需要为目标,制定了2022年藏品征集计划。通过发布公告、来电咨询、专家鉴定、签订协议、开具证书等程序,最终确定接受捐赠藏品,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完成了新增藏品的信息采集、登记建档等工作。
(图为:兰州市杨军同志捐赠古代丝绸之路印度滚筒印章3件套)
(图为:兰州市杨军同志捐赠网格纹彩陶钵和彩绘陶瘤牛2件套)
未来,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将继续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效益,积极争取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不断拓宽文物收藏渠道,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展示好、宣传好河套地区的人文积淀和历史文化发展脉络。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2022年12月29日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2年藏品 征集计划实施情况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2年藏品
征集计划
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见证河套地区的历史文化发展,促进我院文博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藏品体系,拓宽研究方向,丰富陈列展览内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制定我院年度藏品征集计划。
一、征集范围
1.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见证物及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等,拟征集10件套。
2.反映河套地区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可移动文物和资料、河套地区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典型文物资料、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古代和近现代艺术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载体等,拟征集30件套。
3.征集与“丝绸之路”、“黄河流域文化带”等相关的典型文物、历史资料等,拟征集20件套。
二、征集方式
1.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捐赠原则,接受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捐赠。
2.征集购买: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售的藏品,由我院按照《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对拟征集藏品进行专家鉴定、第三方估价,签订协议后进行征购。
3.接受相关部门的移交、调拨:公安、司法、工商、监察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
三、征集要求
1.保证藏品来源的合法性,收藏单位或个人对藏品的合法性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2.收藏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我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3.经我馆初选拟征集藏品,经鉴定、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对鉴定不符合收藏要求的藏品,按照合法程序退还。提交信息材料不予退还。
四、征集程序
根据《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鼓励社会各界向我馆提供藏品征集线索。
2.鼓励捐赠藏品。凡接受捐赠所得的藏品,我馆将为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将根据我馆藏品情况和展览安排,在相关专项展览中展出。
3.文物征集工作由我院保管研究部具体负责。有意者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介绍或提供文物的具体情况,如:名称、质地、年代、尺寸、现状、简要描述、照片及提供方式(无偿捐赠、征集购买)等。
4.本计划内拟征集数量为预期数量,以实际工作为准,小于大于数量按照工作需要进行。
5.征集电话0478-8981249,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中心A座,邮箱nmghtwhbwy2022@126.com。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保管研究部
2022年5月15日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2年藏品 征集计划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1年藏品
征集计划实施情况
(年度公示函)
为深入推进《国家文物局2021年工作要点》的指导精神,围绕中华文明起源与早期发展进行综合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丰富地区馆藏文物资源,完善藏品体系建设,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1年藏品征集计划》有关要求,圆满完成2021年藏品征集工作,通过接受捐赠的形式新入馆2426件藏品。
(图为:巴彦淖尔市刘沫沅同志捐赠古钱币27件套部分)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以加强文物收藏、保护、利用和适应展览展示工作需要为目标,制定了2021年藏品征集计划。通过发布公告、来电咨询、专家鉴定、签订协议、开具证书等程序,最终确定接受捐赠藏品,并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完成了新增藏品的信息采集、登记建档等工作。
(图为:巴彦淖尔市苏鑫宇同志捐赠古代青铜带钩5件套)
文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见证物,是博物馆生存与发展的生命源泉,也是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活动的物质基础。此次文物征集工作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填补了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馆藏品缺项,丰富了藏品类别,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提供了实物资料。今后,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将继续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效益,积极争取文物征集专项经费,不断拓宽文物收藏渠道,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展示好、宣传好河套地区的人文积淀和历史文化发展脉络。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2021年12月29日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1年藏品 征集计划实施情况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1年藏品
征集计划
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见证河套地区的历史文化发展,促进我院文博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藏品体系,拓宽研究方向,丰富陈列展览内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制定我院年度藏品征集计划。
一、征集范围
1.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见证物及流失海外中国文物等,拟征集10件套。
2.反映河套地区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的可移动文物和资料、河套地区生产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典型文物资料、具有较高文物价值的古代和近现代艺术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载体等,拟征集30件套。
3.征集与“丝绸之路”、“黄河流域文化带”等相关的典型文物、历史资料等,拟征集20件套。
二、征集方式
1.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捐赠原则,接受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捐赠。
2.征集购买: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售的藏品,由我院按照《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对拟征集藏品进行专家鉴定、第三方估价,签订协议后进行征购。
3.接受相关部门的移交、调拨:公安、司法、工商、监察等机关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文物,通过有关手续进行征集并做好移交工作。
三、征集要求
1.保证藏品来源的合法性,收藏单位或个人对藏品的合法性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2.收藏单位或个人所提供的藏品信息必须是未进入任何单位征集流程的藏品,在未收到我馆征集结果前不得将该批次藏品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3.经我馆初选拟征集藏品,经鉴定、评估后,商定具体征集事宜。对鉴定不符合收藏要求的藏品,按照合法程序退还。提交信息材料不予退还。
四、征集程序
根据《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1.鼓励社会各界向我馆提供藏品征集线索。
2.鼓励捐赠藏品。凡接受捐赠所得的藏品,我馆将为捐赠者颁发收藏证书,并将根据我馆藏品情况和展览安排,在相关专项展览中展出。
3.文物征集工作由我院保管研究部具体负责。有意者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介绍或提供文物的具体情况,如:名称、质地、年代、尺寸、现状、简要描述、照片及提供方式(无偿捐赠、征集购买)等。
4.本计划内拟征集数量为预期数量,以实际工作为准,小于大于数量按照工作需要进行。
5.征集电话0478-8981249,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中心A座,邮箱nmghtwhbwy2022@126.com。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保管研究部
2021年11月2日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2021年藏品 征集计划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划
为更好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遗产,见证河套地区的历史文化发展,促进我院文博事业发展,进一步完善藏品体系,拓宽研究方向,丰富陈列展览内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制定我院藏品征集规划。
一、征集范围
藏品征集的范围在地域上主要指巴彦淖尔地区有史以来发现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和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类文物;在时空上指远古以来直至近现代能够充分体现巴彦淖尔社会发展特征的所有文物;在类别上包括玉石器、骨器、陶瓷器、青铜器、石刻、钱币、书籍、书法绘画、武器、织绣等。
(一)自然地质类
巴彦淖尔地区古生物化石、地质标本,珍稀动物、植物标本等。
(二)古代史类
巴彦淖尔境内出土或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可移动文物,如商周时期青铜器、玉石器、陶瓷器、钱币、武器、农具等;秦汉以来、尤其是宋至清的玉石器、陶瓷器、铜器、金银器、漆器、雕塑造像、织绣、书法绘画、古籍图书、碑帖拓本、家具、钱币、武器、生产生活工具等;历代巴彦淖尔籍名人名家,或到过巴彦淖尔的名人名家的书法绘画、著作手稿、碑帖拓本、来往信札等;见证古代巴彦淖尔宗教信仰发展的宗教经典、建筑构件、实物法器等相关文物;历代巴彦淖尔对外经济贸易往来的方志典籍、外销瓷器、外国钱币等。
(三)革命史类
能够反映近现代巴彦淖尔光辉历程,与辛亥革命、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革命烈士、革命先辈有关的文献、手稿、书刊、传单、勋章、徽章、纪念章、证件、旗帜、印章、通讯设备、武器装备和书信等。
(四)现当代史类
新中国成立以来能够见证巴彦淖尔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变化的文献档案、影音制品、文艺作品、证章牌匾、生产用具、生活用品、重要人物相关物品、体育相关物品等资料和各类实物。
二、征集方式
1、捐赠:鼓励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向我院捐赠文物和标本。
2、征购: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出售的文物和标本,由我院按照《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合理落实后进行征购。
三、其他事项
1、对文物征集工作中积极提供文物线索、对文物征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2、鼓励捐赠文物。捐赠重要文物的,在展厅长期陈列并在说明牌写上捐赠者姓名,其他文物根据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临展安排和展陈需要在相关专项展览中展出。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为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捐赠者事迹将记入藏品档案永久保存。
3、文物征集工作由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保管研究部具体负责。有意者可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介绍或提供文物的具体情况,如:名称、质地、年代、尺寸、现状、简要描述、照片及提供方式(捐赠、征购)等。
征集电话:0478-8981249
地 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一街文博中心A座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保管研究部
2021年11月1日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划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
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藏品征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藏品征集,是指国有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和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
所称征集部门,是指博物馆因藏品征集工作需要从各部室抽调人员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所称专家,原则上是指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内专家,或我院发函邀请的库外专家。
第三条 我院按照拟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征集范围、方式、条件等,并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征集部门将多渠道寻找征集线索,规范有序开展征集工作。通过购买方式开展的藏品征集工作原则上在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再次征集或遇抢救性征集,需报请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条 藏品征集始终坚持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原则,为我院“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涉及征集意向、定价、决策实施等环节,由馆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是征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在决策过程中,相关利益方应回避。
第五条 征集经费支出内容包括:
(一)直接费用,主要包括:
1.藏品收购费,指支付藏品成交的价款。
2.奖励费,指为鼓励社会组织、民间收藏家积极捐赠藏品,对捐赠者或其家属给予适当的奖励费用。
3.交换补偿费,指与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间进行藏品交换或调拨,因价值不对等,给予藏品原收藏单位以适当经济补偿的费用。
4.保管费,指藏品征集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保管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主要包括:
1.保险费,指运输征集珍贵藏品过程中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2.评估费,指征集藏品时聘请鉴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和鉴定咨询所需的费用。
3.其他费用,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合法开支项目。
第二章 藏品征集
第六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年度计划在获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落实经费来源后,立即通过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包括征集范围、内容、时限、送交地点、联系人等内容的征集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征集调查。征集物所有者应遵守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征集公告时限内,提交包括本人身份信息、征集物高清照片和基础信息清单、自报价格,以及合法来源说明、所有权完整性状况、相关责任义务等承诺书在内的材料。征集部门根据上述材料信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初步鉴选后,提出拟征集物清单,通知征集物所有者将初选的拟征集物送交到指定地点,并与征集物所有者签订临时保管安全协议,指派专人妥善保管。
(三)选取专家。博物馆应根据拟征集物类别书面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其从“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专家库”抽取相应研究方向的专家,专家组成员应为奇数,最低不少于3名。征集资金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应聘请三分之一数量的区外专家参加鉴定评估工作。
如因征集物来源、类别、资金总额等特殊情况,需要邀请区外或库外专家,博物馆应事先将拟邀请专家名单报送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再向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发函邀请。拟邀请专家应具有相应研究方向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具备鉴定能力。
(四)专家鉴定。专家组应选定一名组长组织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等进行鉴定,由专家组成员签名形成鉴定意见。真伪鉴定实行专家“独立鉴定、集体评审、一票否决”的原则。
(五)估价建议。各专家根据鉴定意见独立给出估价。征集部门根据专家估价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价格、国有文物商店出售类似物品价格、文物拍卖公司拍卖类似标的成交价格,形成征集物估价建议,在征求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由专家组成员签字认可。
对于专家难以提供估价的,或者博物馆不要求专家进行估价的,或者估价建议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博物馆应委托政府价格认定机构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严格保密。
(六)集体决议。征集部门根据专家鉴定和估价建议情况,提出拟征集工作方案提交馆务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初步征集决策意见。
(七)政府采购。对预算内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文物征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八)价格磋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藏品征集,由征集部门、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不少于3人的谈判小组,根据馆务会议形成的初步征集决策意见与拟征集物所有者进行价格磋商。对于多个所有者能提供的拟征集物,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与多个所有者磋商后确定拟征集价格;对于只能由唯一所有者提供的拟征集物,由双方进行价格磋商,达成一致后确定拟征集价格。最终形成的拟征集价格由双方签字确认,拟征集价格不得超过估价建议和所有者自报价格。磋商中应做好会议记录、文件签字工作。
(九)征集公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藏品征集,由馆务会议对谈判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议,形成征集决策意见。如确定征集,由征集部门将征集物基本信息、价格通过网站、媒体等渠道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十)实施征集。对于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博物馆应与征集藏品的所有者签订征集合同,明确征集物的名称、数量、价款、税费、交付期限及方式、权责约定等。凡有偿征集的,应要求所有者开具完税发票等有效凭证。没有列入的征集物,由征集部门负责退还所有者。
(十一)支付验收。财务部门根据征集部门提交的征集合同、发票、征集物清单等征集凭证,办理支付手续。征集部门会同财务、保管部门共同办理验收、移交和入库等手续。
(十二)登记入账。财务部门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于征集程序完成后,根据购买价格及时登记入账。
(十三)建档备案。保管部门应于征集物入馆验收后尽快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设置文物档案,并依法备案。征集部门应将征集过程中所有原始资料整理归档,提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第七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参照第六条规定的相关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名称、数量、用途、所有权等内容与所有者订立捐赠协议,并根据估价建议登记入账。博物馆接受捐赠应以精神鼓励为主,如确有必要,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八条 博物馆委托国有文物商店等机构代为征集藏品的,应事先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包括征集物类别、标准、价格范围、交付、验收、支付方式等。
第九条 博物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文物拍卖管理办法》规定,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优先购买珍贵文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明和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博物馆不得使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免费开放补助、布展、文物保护等专项资金购买藏品。
第十二条 博物馆在年终应通过年报、网站、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全年藏品征集类别、数量、价格,以及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盟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本区域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情况。
第十三条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事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博物馆应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文物等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部之日起施行,由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负责解释。
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
保管研究部
2021年11月1日
(暂行条例)内蒙古河套文化博物院藏品征集规程
捐赠简介
为了丰富巴彦淖尔博物馆藏品,提升馆藏文物档次和文物展示列陈水平,努力把巴彦淖尔博物馆建设成全国一流的文化展示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巴彦淖尔博物馆法人治理条例》,现将巴彦淖尔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制定,为了丰富巴彦淖尔博物馆藏品,提升馆藏文物档次和文物展示列陈水平,努力把巴彦淖尔博物馆建设成全国一流的文化展示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巴彦淖尔博物馆法人治理条例》,现将巴彦淖尔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制定。
自愿捐赠意向表
征集简介
为了丰富巴彦淖尔博物馆藏品,提升馆藏文物档次和文物展示列陈水平,努力把巴彦淖尔博物馆建设成全国一流的文化展示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巴彦淖尔博物馆法人治理条例》,现将巴彦淖尔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制定,为了丰富巴彦淖尔博物馆藏品,提升馆藏文物档次和文物展示列陈水平,努力把巴彦淖尔博物馆建设成全国一流的文化展示窗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巴彦淖尔博物馆法人治理条例》,现将巴彦淖尔博物馆文物征集方案制定。